医疗应用政策
医疗应用限制注意事项:卡诺化工不会故意或在明知的情况下将任何产品或服务(简称“产品”)销售或提供样品用于以下商业性或开发性的用途:
a. 与人体体液或内部组织长期或永久接触的应用。“长期”是指连续使用超过72小时;
b. 心脏修复仪器中,不管这种仪器植入人体内多长时间(“心脏修复一起”包括但不限于起搏器导管或仪器、人造心脏、心脏瓣膜、主动脉间气囊和控制系统、以及心室旁通辅助仪);
c. 用在维持或延续生命的医疗设备中的关键部分;
d. 专供孕妇的用途或者专门用于促进或影响人类生育的设备。
卡诺化工要求,考虑将卡诺化工产品用于医疗用途的客户要通知卡诺化工以便可以进行适当的评估。
卡诺化工不会保证或宣称其产品适用于特定的医疗用途。医疗设备和药物制造商有确定卡诺化工产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技术适宜性的责任。关于卡诺化工产品应用于任何医疗用途的适宜性,卡诺化工不会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